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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不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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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案廣告不實!鴻益公司罰60萬元、茂田公司及盛田公司各罰10萬元
消費者
鴻益公司, 茂田公司, 盛田公司
3
2010-07-28
台灣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126&docid=1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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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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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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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28)日第977次委員會議通過,鴻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益公司)、茂田廣告有限公司(下稱茂田公司)及盛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盛田公司)等事業銷售「光灧」建案於廣告之傢具配置參考圖,將機房及陽台標示為室內空間之一部分,此係對於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公平會除命該等事業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述違法行為外,並處鴻益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茂田公司及盛田公司各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有關案關建案所使用之廣告標準層傢具配置參考圖,其中A1-A4、A7及A10標準層傢具配置參考圖係將竣工圖原為陽台位置標示為「臥室」,A5及A6標準層傢具配置參考圖將機房標示為「廚房」,另A8及A9標準層傢具配置參考圖則將機房標示為「廚房」、陽台標示為「客廳」,綜觀系爭廣告予人之印象,實易使消費者誤認系爭建案之機房可合法供廚房使用,陽台可合法外推供臥室或客廳使用。惟依臺北縣政府表示,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自應依其核定類組使用,是系爭建案倘有將機房變更為廚房使用或將陽台外推為室內空間之情事,承購之建築物所有權人有遭罰鍰、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法律風險。故鴻益公司等就系爭廣告表示內容與一般消費大眾之認知有相當大之差距,且足以引起一般大眾之錯誤認知或決定,對於商品之內容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更新時間:2010-07-28 11:03:30
2010-07-28 18: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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